• BAT52防爆泛光灯,防爆投光灯

    详细信息

    BAT52防爆泛光灯,防爆投光灯 BAT52  系列防爆泛光灯

    范围
        本企业标准规定了BAT52系列防爆泛光灯(以下简称防爆泛光灯)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要求。
        本企业标准适用于防爆泛光灯的设计、制造与检验。
        防爆泛光灯主要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中1区或2区危险区域,为ⅡB类或ⅡC类T4组及以下爆炸危险场所,在交流50Hz、额定电压至220V的线路中,作钻井架、平台等室外场所的照明之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少不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GB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7000.1-2002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7000.7-2005 投光灯具一般要求
    GB/T13384 -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4048.1-2006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
    产品分类
    3.1  型式分类

    1. ExdⅡBT4
    2. ExdⅡCT4
    3.2  基本参数
    投光灯的主要技术参数见下表

    产品型号
    额定电压V 额定功率W 灯头代号 光源种类 防爆标志 防护等级 电缆外径㎜ 出线口管螺纹G"
     
     
    BAT52
     
     
    220 250 450 E40 Z自镇汞灯 ExdⅡBT4
    ExdⅡCT4
    IP54 8~14 3/4
    250 400 G外镇汞灯
    175 250 L金属卤灯
    150 N钠灯
    85 125 165 无座 W无极灯
    BAT52防爆泛光灯,防爆投光灯
    3.3
     型号意义
    BA T  52 - □
     

                                
                                功率
                                设计序号
                                光源:G:汞灯Z:自镇汞灯N:钠灯L:金属卤灯W:无极灯
                                厂用隔爆型泛光灯
    BAT52防爆泛光灯,防爆投光灯
    要求
     
    4.1  防爆泛光灯应符合本企业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查合格的图样和企业标准进行制造,并应在取得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后,方可生产。
    4.2  正常工作条件
        符合本企业标准的泛光灯,应在下列条件下能够可靠工作:

    • 安装地点的海拔不超过2000m;
        b) 周围环境温度为-20℃~+40℃,且24小时内的平均值不超过+35℃;
        c)安装地点的*高温度为+40℃时,空气相对湿度不超过50%;在较低的温度下允许有较高的相对湿度;
        d)在Ⅱ类含有爆炸性气体环境场所;
        e)污染等级为3级;
        f) 安装类别为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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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结构要求
    4.3.1  防爆泛光灯外壳材质采用含镁量不大于6%(重量比)的铸造铝合金制造。
    4.3.2  防爆泛光灯所有紧固件必须有防止自行松脱措施。
    4.3.3  防爆泛光灯的透明罩应采用钢化玻璃制造。
    4.3.4  防爆泛光灯所有黑色金属零部件必须具有防锈措施,表面不得有镀层脱落现象。
    4.3.5  防爆泛光灯应设有螺纹为M5内外接地螺钉。
    4.3.6  防爆泛光灯采用止口接合面的防爆型式,并有防水措施,防爆标志为ExdⅡBT4的投光灯,隔爆接合面宽度L≥12.5mm,间隙(直径差)ic≤0.15mm;ExdⅡCT4的投光灯,隔爆接合面宽度L≥25mm,间隙(直径差)ic≤0.15mm。
    4.3.7  防爆泛光灯外壳在明显处应设有清晰、永久性的凸纹标志“ExdⅡBT4”或“ExdⅡCT4”。
    4.3.8  防爆泛光灯隔爆面涂204-1置换型防锈油。
    4.3.9  防爆泛光灯外壳外表面涂银灰色粉末漆,并应满足户外要求。
    4.3.10  防爆泛光灯的铭牌采用黄铜板或不锈钢制造。
    4.3.11 防爆泛光灯的电气间隙不小于5mm,爬电距离不小于6.3mm,螺口式灯座和灯头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小于3㎜。
    4.3.12  防爆泛光灯应在明显处设置“严禁带电开盖”的警告标志。
    4.3.13  防爆泛光灯应设有符合GB7000.7-2005第6.2条规定的所使用的灯座座架和光源支架,在投光灯灯具的整个寿命内应能正常使用。
    4.3.14 防爆泛光灯的可调节方式应符合GB7000.7-2005第6.3条规定,适应不同尺寸的光源或光中心位置采取了结构措施,有确定的调节方式并可在选定的位置上牢固保持。
    4.3.15 防爆泛光灯的折射器、反射器或其它控光件应具有适当标记或结构,使其在安装和调换时相对于光源只能保持在正确的位置上牢固保持。
    4.3.16 防爆泛光灯应符合GB7000.7-2005第6.5条规定的投光灯具装于其支架上的方式,应与投光灯具重量相适宜。
    4.3.17 防爆泛光灯应设有符合GB7000.7-2005第6.6条规定的在完成角度调节后,应有定位锁紧措施。
    4.3.18 防爆泛光灯应制造成当灯具按正常使用安装和接线后及更换光源或替换启动器而必须打开灯具时,即使不是徒手操作,也不可触及到带电部件。
    4.4  性能要求
    4.4.1  防爆泛光灯的绝缘性能应承受50Hz、电压2000V的工频耐压试验,历时1min(出厂检验历时1S)无击穿和闪络现象。
    4.4.2  防爆泛光灯外壳*高表面温度不超过130℃,导电部件温升不超过65K。
    4.4.3  防爆泛光灯的金属外壳应承受7J、透明件应承受4J冲击能量的冲击试验,不得损坏和发生影响防爆性能的变形。
    4.4.4  防爆泛光灯的铝合金外壳精加工后,应进行静压试验,试验压力ⅡB类为1MPa(ⅡC类为1.5MPa),历时10+2  0S以不滴水无结构损坏为合格。
    4.4.5  防爆泛光灯的密封垫、密封圈采用耐热橡胶制造,应符合GB3836.1-2000附录D中D3.3条规定的老化试验要求。
    4.4.6  防爆泛光灯的透明罩应承受GB3836.1-2000中23.4.6.2条规定的热剧变试验要求。
    4.4.7  防爆泛光灯电缆引入装置应能夹紧电缆,应符合GB3836.1-2000附录D中D2.3的要求。
    4.4.8  防爆泛光灯电缆引入采用密封圈压紧密封,密封圈的*小轴向长度≥20mm。
    4.4.9  防爆泛光灯外壳应承受内部爆炸,应符合GB3836.2-2000中15.1.2.2规定的动压试验要求。
    4.4.10防爆泛光灯外壳应承受GB3836.2-2000中15.2规定的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要求。
    4.4.11 防爆泛光灯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IP54的要求。
    4.4.12 防爆泛光灯应能承受GB7000.1-2002中12.3和12.4条的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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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验方法
    5.1  防爆泛光灯的工频耐压试验按GB/T14048.1-2006中8.3.3.4的有关规定进行。
    5.2防爆泛光灯的温升试验按GB/T14048.1-2006中8.3.3.3条,温度试验按GB3836.1-2000中23.4.6.1有关规定进行。
    5.3  防爆泛光灯的冲击试验按GB3836.1中23.4.3.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4  防爆泛光灯的静压试验按GB3836.2-2000中15.1.2.1条有关规定进行。
    5.5  防爆泛光灯透明件的热剧变试验按GB3836.1-2000中23.4.6.2条规定进行。
    5.6  防爆泛光灯的弹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试验按GB3836.1-2000附录D中D3.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7  防爆泛光灯引入装置的密封圈夹紧试验按GB3836.1-2000附录D中D3.1条有关规定进行。
    5.8  防爆泛光灯的引入装置密封试验按GB3836.2-2000附录D中D2.1条有关规定进行。
    5.9  防爆泛光灯外壳动压试验按GB2826.2-2000中15.1.2. 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10  防爆泛光灯外壳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按GB3836.2-2000中15.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 防爆泛光灯的防护能力试验按GB4208的规定进行。
    • 防爆泛光灯的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按GB7000.1-2002中12.3和12.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防爆泛光灯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6.2  出厂检验
    6.2.1出厂检验是在产品出厂前对产品逐台进行检验和试验。
    6.2.2  出厂检验项目

    1. 一般检查(4.3.2,4.3.4,4.3.8, 4.3.13-4.3.18);
    2. 外观检查(4.3.5,4.3.7,4.3.9,4.3.10,4.3.12);
    3. 静压试验(4.4.4);
    4. 隔爆参数检查(4.3.6);
    5. 工频耐压试验(4.4.1);
         f)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检查(4.3.11)。
    6.3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目的是验证定型的投光灯的设计性能是否符合本企业标准要求。
    型式试验是新产品试制投产必须进行的试验。只有当产品设计、制造工艺、使用原材料或零部件结构有更改,可能影响泛光灯防爆性能时,才需要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型式试验。正常生产的产品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任一型式试验的试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2台进行试验,2台试品试验都合格,才能认为型式试验合格。否则必须分析原因,采取技术措施甚至改进设计、工艺等再重新进行试验,直到型式试验合格为止。
      型式试验项目:

    1. 所有出厂检验项目;
    2. 温升试验、温度试验;
    3. 冲击试验;
    4. 透明件的热剧变试验;
    5. 弹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试验;
    6. 引入装置的夹紧试验;
    7. 引入装置密封试验;
    8. 隔爆外壳动压试验;
    9. 隔爆外壳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
    10. 外壳防护能力试验。
    11.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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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每台出厂的泛光灯应在显著位置设有下列内容的产品铭牌:
        a) 制造厂名;
        b) 产品型号、名称;
        c) 额定工作电压、额定功率;
        d) 防爆标志;
        e) 防护等级;
        f) 防爆合格证号;
        g) 出厂日期。
    7.2  包装
    7.2.1  泛光灯的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
    7.2.2  包装箱内随同产品携带的技术文件有:
        a) 检验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c) 装箱单。
    7.2.3  包装箱外壁应有清晰的文字和标志,内容如下:
        a) 制造厂名称、地址、电话;
        b) 产品型号及名称;
        c) 产品数量;
        d)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及毛重;
        e) 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
        f) “小心轻放”、“怕湿”、“向上”、“易碎”等字样或标记。
    7.3  运输及贮存
    7.3.1  防爆泛光灯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雪侵袭的措施,避免强烈振动。
    7.3.2  防爆泛光灯应贮存在空气流通,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高于40℃,不低于-25℃的仓库
    中,且存放期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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