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Y51-Q防爆防腐全塑荧光灯

    详细信息

    BAY51-Q系列防爆防腐全塑荧光灯
     

    范围
        本企业标准规定了BAY51-Q系列防爆防腐全塑荧光灯(以下简称防爆防腐荧光灯)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要求。
        本企业标准适用于防爆防腐荧光灯的设计、制造与检验。
       防爆防腐荧光灯主要适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20区、21区、22区危险区域和爆炸性气体环境中1区或2区危险区域,爆炸性气体为ⅡC类T6组及以下的爆炸危险场所,在交流50Hz、额定电压为220V的电路中,作为工作场所照明之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GB3836.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
    GB3836.9-199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9部分:浇封型“m”
    GB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7000.1-2002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12476.1-200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
    GB/T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4048.1-2006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总则
    JB/T3019-1999户内、户外防爆防腐低压电器
    产品分类
    3.1  产品分类
    3.1.1  产品按使用环境分为:F BY系列用于可燃性粉尘危险场所、BYS用于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
    3.1.2  产品按功率可分为4类:20W;40W;2×20W;2×40W;
    3.1.3  产品按荧光灯管可分为3类:单管式、双管式、照明应急两用式。
    3.2  型号含义
     B AY  □-□×□ □ □ □
     

                                 X:吸顶式;G:吊杆式;L:吊链式;J:管夹式
                                 B:墙壁式;C:悬臂式安装;XB:平台式安装
                                 Y:带应急功能
                                功率
                                结构代号:Ⅰ:塑料外壳  Ⅱ:金属外壳
                                防腐荧光灯
                                防爆(FB:粉尘防爆)
    3.3  基本参数

    1. 额定工作频率:50Hz;
    2. 额定工作电压:220V;
    3. 额定功率:20W;40W;2×20W;2×40W;
    4. 防爆标志:ExedⅡCT6;粉尘防爆标志为DIP B20TB,T6。
    5. 防护等级:IP65;
    6. 防腐等级:WF2。
    要求
    4.1  防爆防腐荧光灯应符合本企业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查合格的图样和企业标准进行制造,并应在取得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后,方可生产。
    4.2  正常工作条件
        符合本企业标准的荧光灯,应在下列条件下能够可靠工作:

    • 安装地点的海拔不超过2000m;
    • 周围空气温度为-20℃~+40℃,且24h内的平均温度值不超过+35℃;
    c) 安装地点的空气相对湿度100%;
    d) 太阳辐射1120W/㎡
        e) 污染等级为3级。
    4.3  防爆防腐荧光灯结构要求
    4.3.1 荧光灯外壳材质采用SMC或不锈钢拉伸,透明件采用聚碳酸酯制造。
    4.3.2 荧光灯所有紧固件必须有防止自行松脱措施。
    4.3.3 荧光灯的所有黑色金属零部件用不锈钢制造或表面进行镀锌钝化。
    4.3.4荧光灯采用单插头符合IEC60061-1的Fa6型无启动器灯管。
    4.3.5 镇流器采用浇封型防爆结构,其浇封剂绝缘介电强度应符合GB3836.9中5.1条的要求。
    4.3.6  荧光灯(Ⅱ类)灯脚部位隔爆接合面宽度L≥6mm;间隙/直径间隙ic≤0.10mm;接合面表面粗糙度Ra不超过3.2μm。
    4.3.7导线连接要牢固,应采用锡焊连接。
    4.3.8荧光灯的电气间隙不小于5㎜,爬电距离不小于6.3㎜。
    4.3.9 荧光灯透明件与光源的*小距离为5mm。
    4.3.10荧光灯的透明件与外壳连接处采用密封结构,密封衬垫接合面*小有效宽度W≥9.5mm。其余与外部连通处采取密封措施。
    4.3.11  荧光灯应设有耐腐蚀的铭牌和“注意:擦拭灯具时只能用湿抹布”的说明牌。
    4.4  防爆防腐荧光灯性能要求
    4.4.1  荧光灯的绝缘应承受50Hz、电压2000V的工频耐压试验,历时1min(出厂试验历时1S)无击穿和闪络现象。
    4.4.2  荧光灯*高表面温度不超过80℃,灯管及镇流器的温升不超过35K。
    4.4.3  荧光灯的外壳应承受7J、透明件应承受4J冲击能量的冲击试验,不得损坏。
    4.4.4  荧光灯塑料外壳应承受GB3836.1-2000中23.4.7.3条的耐热试验,23.4.7.4条耐寒试验,23.4.7.7条机械试验要求。
    4.4.5  荧光灯塑料外壳在正常工作时应不积聚危险静电,在温度为(23±2)℃,相对湿度(50±2)%的条件下测量,塑料表面的绝缘电阻值应能承受GB7000.1-2002中12.3和12.4条的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要求。应不超过1GΩ。
    4.4.6  荧光灯所有的密封垫、密封圈应采用橡胶制造,应符合GB3836.1-2000附录D中D3.3条的规定的老化试验要求。
    4.4.7  荧光灯的电缆引入装置应能夹紧电缆,应符合GB3836.1-2000附录D中D2.3 (粉尘防爆为GB12476.1-2000中24章)的要求。
    4.4.8  荧光灯经JB/T3019-1999规定进行10d腐蚀试验后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外壳内的导电件、金属结构件、紧固件不得出现明显腐蚀现象;
    2. 塑料外壳不得起泡,变形或脆裂;
    3. 橡胶零件不得腐蚀、分层、脆裂、变形和发粘。
    4. 荧光灯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IP65的要求。
    4.3.10荧光灯应能承受GB7000.1-2002中12.3和12.4条的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要求。
    防爆防腐荧光灯试验方法
    5.1  爆炸性气体环境、粉尘环境通用部分
    5.1.1 荧光灯的工频耐压试验按GB14048.1-2006中8.3.3.4的有关规定进行。
    5.1.2 荧光灯的温升试验按GB14048.1-2006中8.3.3.3条进行。
    5.1.3荧光灯的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按GB7000.1-2002中12.3和12.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爆炸性气体环境部分
    5.2.1 荧光灯温度试验按GB3836.1-2000中23.4.6.1有关规定进行。
    5.2.2荧光灯的冲击试验按GB3836.1-2000中23.4.3.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2.3荧光灯塑料外壳的耐热试验、耐寒试验、机械试验按GB3836.1-2000中23.4.7.3条、23.4.7.4条、23.4.7.7条有关规定进行。
    5.2.4 荧光灯外壳表面电阻试验按GB3836.1-2000中23.4.7.8条有关规定进行。
    5.2.5 荧光灯的弹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试验按GB3836.1-2000附录D 中D3.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2.6 荧光灯的引入装置夹紧试验按GB3836.1-2000附录D中D3.1.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2.7 荧光灯的防腐蚀试验按JB/T3019-1999中6.3条规定进行。
    5.2.8 荧光灯外壳防护能力试验按GB4208的规定进行。
    5.3   爆炸性粉尘环境部分
    5.3.1温度试验按GB12476.1-2000中20.4.5条有关规定进行。
    5.3.2荧光灯外壳抗冲击试验按GB12476.1-2000中20.4.2.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3.3荧光灯引入装置的电缆夹紧试验按GB12476.1-2000中24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5.3.4荧光灯外壳防护能力试验按GB12476.1中20.4.3条和GB4208-1993的规定进行。
    5.3.5荧光灯耐热试验、耐寒试验及机械试验按GB12476.1-2000中20.4.7条规定进行。
    5.3.6荧光灯外壳绝缘电阻试验按GB12476.1-2000中20.4.7.6条有关规定进行。
    6  防爆防腐荧光灯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荧光灯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6.2  出厂检验
    6.2.1出厂检验是在产品出厂前对产品逐台进行检验和试验。
    6.2.2  出厂检验项目

    1. 一般检查(4.3.2,4.3.3,4.3.4,4.3.7,4.3.9);
    2. 隔爆参数(Ⅱ类)检查(4.3.6);
    3. 衬垫接合面有效宽度(粉尘防爆)检查(4.3.10);
    4.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检查(4.3.8);
    5. 工频耐压试验(4.4.1)。
    6.3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目的是验证定型的荧光灯的设计性能是否符合本企业标准要求。
    型式试验是新产品试制投产必须进行的试验。只有当产品设计、制造工艺、使用原材料或零部件结
    构有更改,可能影响荧光灯防爆性能时,才需要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型式试验。正常生产的产品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任一型式试验的试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2台进行试验,2台试品试验都合格,才能认为型式试验合格。否则必须分析原因,采取技术措施甚至改进设计、工艺等再重新进行
    试验,直到型式试验合格为止。
    型式试验项目:

    1. 所有出厂检验项目;
    2. 温升试验、温度试验;
    3. 冲击试验;
    4. 耐热及耐寒试验、机械试验;
    5. 表面电阻试验;
    6. 弹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试验;
    7. 引入装置夹紧试验;
    8. 防腐性能试验;
    9. 防护能力试验。
    10.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防爆防腐荧光灯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每台出厂的荧光灯应在显著位置设有下列内容的产品铭牌。
        a) 制造厂名;
        b) 产品型号、名称;
        c) 额定工作电压;
        d) 防爆标志;
        e) 防护等级;
        f) 防爆合格证号;
        g) 出厂日期。
    7.2  包装
    7.2.1  荧光灯的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
    7.2.2  包装箱内随同产品携带的技术文件有:
        a) 检验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c) 装箱单。
    7.2.3  包装箱外壁应有清晰的文字和标志,内容如下:
        a) 制造厂名称、地址、电话;
        b) 产品型号及名称;
        c) 产品数量;
        d)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及毛重;
        e) 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
        f) “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字样或标记。
    7.3  运输及贮存
    7.3.1  荧光灯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雪侵袭的措施,避免强烈振动。
    7.3.2  荧光灯应贮存在空气流通,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高于+40℃,不低于-25℃的仓库中,堆放时垛高不超过2m,且存放期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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