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D隔爆型防爆灯
1 范围
本企业标准规定了BAD系列隔爆型防爆灯(以下简称防爆灯)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要求。
本企业标准适用于防爆灯的设计、制造与检验。
防爆灯主要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中1区或2区危险区域,为ⅡC或ⅡB类T4组及以下场所,在交流50Hz、额定电压至220V的电路中,作为工作场所照明之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少不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7000.1-2007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T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4048.1-2006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总则
3 产品分类、型号含义、基本参数
3.1 型式与分类
3.1.1 产品按适用不同爆炸性气体环境分为:
-
ⅡB类T4组及以下场所;
-
ⅡC类T4组及以下场所。
3.1.2 产品按系列可分为:d□51;d□52;d□53;d□54;d□55。
3.1.3 产品按功率可分为:60W;100W;125W;150W;175W;200W;250W;300W;400W。
3.1.4 产品按安装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吊杆式;吸顶式;壁式、平台式、路灯。
3.1.5 产品按光源可分为:白炽灯;高压汞灯;钠灯;金属卤灯。
3.1.6 产品按电压等级分可分为:36V;220V。
3.2 型号意义
BAD□ □ - □ □
G:吊杆式;X:吸顶式;S:手提式;B:壁式 60°、90°
P:平台立杆式;XB:平台悬臂式;L:路灯
功率
B:白炽灯
Z:自镇汞灯
G:高压汞灯
N:钠灯
L:金属卤灯
设计序号
隔爆型防爆灯
3.3 基本参数
3.3.1 防爆灯基本参数见表1
表1防爆灯基本参数
型号 |
额定工作电压
V |
功 率
W |
灯座代号 |
进线电缆外径
mm |
光源种类 |
BAD51-B |
36;220 |
60;100 |
E27 |
10~15 |
白炽灯 |
BAD52-B |
220 |
200 |
E27 |
10~15 |
白炽灯 |
BAD53-B |
220 |
200 |
E27 |
10~15 |
白炽灯 |
BAD54-B |
220 |
300 |
E40 |
10~15 |
白炽灯 |
BAD52-Z |
220 |
125;160 |
E27 |
10~15 |
自镇汞灯 |
BAD53-Z |
220 |
125;160 |
E27 |
10~15 |
自镇汞灯 |
BAD54-Z |
220 |
250 |
E40 |
10~15 |
自镇汞灯 |
BAD52-G |
220 |
125 |
E27 |
10~15 |
外镇汞灯 |
BAD53-G |
220 |
125 |
E27 |
10~15 |
外镇汞灯 |
BAD54-G |
220 |
175;250 |
E40 |
10~15 |
外镇汞灯 |
BAD55-G |
220 |
400 |
E40 |
10~15 |
外镇汞灯 |
BAD52-N |
220 |
100 |
E27 |
10~15 |
钠灯 |
BAD53-N |
220 |
100 |
E27 |
10~15 |
钠灯 |
BAD54-N |
220 |
150;250 |
E40 |
10~15 |
钠灯 |
BAD55-N |
220 |
400 |
E40 |
10~15 |
钠灯 |
BAD52-L |
220 |
100;150 |
E27 |
10~15 |
卤灯 |
BAD53-L |
220 |
100;150 |
E27 |
10~15 |
卤灯 |
BAD54-L |
220 |
175;250 |
E40 |
10~15 |
卤灯 |
BAD55-L |
220 |
400 |
E40 |
10~15 |
卤灯 |
3.3.2 防爆标志:
-
ExdⅡBT4;
-
ExdⅡCT4。
3.3.3 防护等级:IP56。
4 要求
4.1防爆灯应符合本企业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查合格的图样和企业标准进行制造,并应在取得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后,方可生产。
4.2正常工作条件
符合本企业标准的防爆灯,应在下列条件下能够可靠工作:
a)安装地点的海拔不超过2000m;
b)周围空气温度为-20℃~+40℃,且24h内的平均温度值不超过+35℃;
c)安装地点的*高温度为+40℃时,空气的相对湿度不超过50%;在较低的温度下可以允许有较高的相对湿度;
d)在无剧烈振动、冲击及摇动的地方;
e)在Ⅱ类含有爆炸性气体环境场所;
f)污染等级为3级。
4.3 结构要求
4.3.1 防爆灯外壳材质采用含镁量不大于6%(重量比)的铸造铝合金制造。
4.3.2 防爆灯所有紧固件必须有防止自行松脱措施。
4.3.3 防爆灯的透明件应采用钢化玻璃制造。
4.3.4 防爆灯的所有黑色金属零部件必须具有防锈措施,表面不得有裂纹及镀层脱落现象。
4.3.5 防爆灯应设有螺纹为M5内外接地螺钉。
4.3.6 防爆灯外壳在明显处应设有清晰、永久性的凸纹标志“Ex”。
4.3.7 防爆标志为ExdⅡBT4的防爆灯,盖与体隔爆接合面宽度L≥12.5mm,间隙ic≤0.15mm;防爆标志为ExdⅡCT4的防爆灯,盖与体隔爆接合面宽度L≥25mm,间隙ic≤0.15mm;防爆灯盖与灯座隔爆接合面宽度L≥12.5mm,间隙ic≤0.15mm;防爆灯隔爆接合表面粗糙度Ra不超过6.3μm。
4.3.8 防爆灯隔爆面涂204-1置换型防锈油。
4.3.9 防爆灯外壳外表面涂银灰色粉末漆。
4.3.10 防爆灯的铭牌和“严禁带电开盖”警告牌采用黄铜板或不锈钢制造,警告牌可直接铸在外壳上。
4.3.11 防爆灯的绝缘件(材料级别Ⅱ)电气间隙不小于5mm,爬电距离不小于6.3mm,螺口式灯座和灯头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小于3㎜。
4.3.12 防爆灯可由网孔小于50mm×50mm的金属保护网来保护,如果网孔超过50mm×50mm,则认为该灯具无保护,保护网与外壳须牢固可靠固定。
4.3.13 防爆灯的透明件与外壳采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连接:
-
采用胶粘方法进行连接,但从隔爆外壳内部到外部通过胶粘接合面的*小通路当V>100㎝3时不得小于10㎜。
-
透明件可以用或不用衬垫直接紧固在外壳上。
4.4 性能要求
4.4.1 防爆灯内装元件的技术特性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各自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4.4.2 防爆灯的绝缘应承受50Hz、电压2000V的工频耐压试验,历时1min(出厂检验历时1S)无击穿和闪络现象。
4.4.3 防爆灯外壳*高表面温度不超过130℃,导电部件温升不超过65K。
4.4.4 防爆灯的金属外壳应承受7J;透明件应承受4J冲击能量的冲击试验,不得损坏和发生影响防爆性能的变形。
4.4.5 防爆灯的铝合金外壳精加工后,应进行静压试验,试验压力ⅡB类为1MPa(ⅡC类为1.5MPa),历时10+2 0S以不滴水无结构损坏为合格。
4.4.6 防爆灯的密封圈应采用橡胶制造,应符合GB3836.1-2000附录D中D3.3规定的老化试验要求。
4.4.7 防爆灯的透明件应承受GB3836.1-2000中23.4.6.2条规定的热剧变试验要求。
4.4.8 防爆灯电缆引入装置应能夹紧电缆,应符合GB3836.1-2000附录D中D2.3的要求。
4.4.9 防爆灯电缆引入采用密封圈压紧密封,密封的*小轴向尺寸应符合GB3836.2-2000中12.4要求。
3.4.10 防爆灯外壳应承受内部爆炸,应符合GB3836.2-2000中15.1.2.2规定的动压试验要求。
4.4.11 防爆灯外壳应承受GB3836.2-2000中15.2规定的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要求。
4.4.12 防爆灯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IP65的要求。
4.4.13 防爆灯应能承受GB7000.1-2002中12.3和12.4条的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要求。
Q/YA01-2010
5 试验方法
5.1 防爆灯的工频耐压试验按GB14048.1-2006中8.3.3.4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防爆灯的温升试验按GB14048.1-2006中8.3.3.3条,温度试验按GB3836.1-2000中23.4.6.1有关规定进行。
5.3 防爆灯的冲击试验按GB3836.1-2000中23.4.3.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4 防爆灯的静压试验按GB3836.2-2000中15.1.2.1条有关规定进行。
5.5 防爆灯动压试验按GB3836.2-2000中15.1.2.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6 防爆灯外壳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按GB3836.2-2000中15.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7 防爆灯引入装置的密封圈夹紧试验按GB3836.1-2000附录D中D3.1条有关规定进行。
5.8 防爆灯引入装置密封试验按GB3836.2-2000附录D中D2.1条有关规定进行。
5.9 防爆灯的弹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试验按GB3836.1-2000附录D中D3.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10防爆灯透明件的热剧变试验按GB3836.1-2000中23.4.6.2条规定进行。
5.11 防爆灯的防护能力试验按GB4208的规定进行。
5.12 防爆灯的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按GB7000.1-2002中12.3和12.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防爆灯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6.2 出厂检验
6.2.1 出厂检验是在产品出厂前对产品逐台进行检验和试验。
6.2.2 出厂检验项目
-
一般检查(4.3.2,4.3.4,4.3.8);
-
外观检查(4.3.5,4.3.6,4.3.9,4.3.10);
-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检查(4.3.11);
-
隔爆参数检查(4.3.7);
-
静压试验(4.4.5);
-
工频耐压试验(4.4.2)。
6.3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目的是验证定型的防爆灯的设计性能是否符合本企业标准要求。
型式试验是新产品试制投产必须进行的试验。只有当产品设计、制造工艺、使用原材料或零部件结构有更改,可能影响防爆灯防爆性能时,才需要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型式试验。正常生产的产品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任一型式试验的试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2台进行试验,2台试品试验都合格,才能认为型式试验合格。否则必须分析原因,采取技术措施甚至改进设计、工艺等再重新进行试验,直到型式试验合格为止。
型式试验项目:
a) 所有出厂检验项目; www.yqkmfb.com
-
温升试验、温度试验;
c) 冲击试验;
d) 密封圈材料老化试验;
e) 透明件热剧变试验;
f) 引入装置的密封圈夹紧试验;
g) 引入装置的密封试验;
h) 隔爆外壳动压试验;
i) 隔爆外壳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
j) 外壳防护能力试验;
k)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每台出厂的防爆灯应在显著位置设有下列内容的产品铭牌。
a)制造厂名;
b)产品型号、名称;
c)额定工作电压、额定功率;
d)防爆标志;
e)防爆合格证号;
f)防护等级;
g)制造日期。
7.2 包装
7.2.1 防爆灯的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
7.2.2 包装箱内随同产品携带的技术文件有:
a)检验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7.2.3 包装箱外壁应有清晰的文字和标志,内容如下:
a)制造厂名称、地址、电话;
b)产品型号及名称;
c)产品数量;
d)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及毛重;
e)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
f)“小心轻放”、“怕湿”、“向上”、“易碎”等字样或标记。
7.3 运输及贮存
7.3.1 防爆灯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止挤压、雨雪侵袭的措施,避免强烈振动。
7.3.2防爆灯应贮存在空气流通,无滴水和液体侵袭、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高于40℃,不低于-25℃的仓库中,且存放期不得超过一年。
7.3.3 包装后的防爆灯贮存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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